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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贵宾会廉洁自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0-09-01 14:00:31点击次数:3617次

第一条 所有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履行“一岗三责”责任制,即:领导干部尽职尽责抓好分管工作,抓好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工作,抓好分管工作涉及的廉洁自律工作。

第二条 所有员工都有遵守廉洁自律制度的义务,都有对违反廉洁自律制度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三条 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损害公司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不廉洁自律行为。

第四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子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干部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燃料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向集团申报,由集团确定回避方法,确定工作岗位。

第五条 所有员工直系与旁系亲属不得参与员工职务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用其他变相手段参与经营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向集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

第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岗位交流制度,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干部及重要岗位的部门负责人实行定期岗位交流,领导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最多不超过五年;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集团批准,可以连任。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禁止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订立采购、维修、服务合同 或者进行实质性采购或者维修、服务的行为;

2、禁止在采购、维修、服务等生产活动中收取佣金、 回扣、商业贿赂的行为;

3、禁止在质检、验收、入库、出库环节以权谋私、收 取人情财物、弄权勒卡的行为;禁止采购、验收、入库、使用过程中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质价不符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便利的行为;

4、禁止在付款、汇兑及其他兑现合同环节收取金钱、物品的行为;

5、禁止在供热环节违反规定报停、开栓、减免热费的 行为;禁止私接供热管线的行为;禁止擅自更改热费台账数据、增减用户信息的行为;

6、禁止为亲属、朋友、战友、同学等相关熟人提供突 破制度的方便,不得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7、禁止与供应商有商业合作,参股、入干股、变相分 红或者收取商业贿赂的行为;

8、禁止将公司财务私自送于他人或者私自低价处理的 行为;

9、禁止私自雇佣临时工、计时工的行为;禁止虚假用 工、套取工资的行为;

10、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物的行为;禁止利用职权索取、勒索下级财物的行为;

11、禁止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禁止修改、 篡改生产、工作数据的行为;禁止在考勤、加班、休假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12、禁止伪造、瞒报生产事故的行为;

13、禁止用谩骂、殴打、恐吓等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

14、禁止为个人私利或者泄私愤,串通他人,为公司生产、生活设置障碍,增加工作难度的行为;

15、禁止搞小团伙、小帮派的行为;禁止利用小团伙、 小帮派谋取个人利益或者给公司领导施压,解决个人矛盾的行为;

16、禁止编造谎言、谣言,诬陷、诋毁他人的行为;

17、禁止其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罚则

1、对私立订立合同,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当事人扣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绩效工资;对当事人的直接领导扣除 100 元以上,1000 以下绩效工资;对私立订立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当事人扣除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辞退;对当事人的直接领导免去职务,按照损失金额扣除绩效工资。

2、为采购、验收、入库环节使用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质价不符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便利、或者无法证明具体责任人的,对所有涉事环节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律开除留用,重新培训并试用三个月,重新考核录用。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开除。

有证据证明有明确责任人或与此事无关的当事人免于 处分。

3、对利用小团伙、小帮派给领导施压,解决个人纠纷的,对带头人予以开除,其他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开除留用、辞退。

4、对于编造谎言,谣言诬陷诋毁他人的,干部就地免职、员工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5、不按照规定申报亲属关系的,扣除 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绩效工资。为亲属及其他关系人提供突破制度方便的未造成后果的,扣除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绩效工资。

   6、其他违反规定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绩效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扣除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直至辞退。对造成经济损失巨大的, 公司在追究经济损失的同时,移交给司法部门。

7、子公司领导对分管的部门干部、员工不廉洁行为负 有连带责任。根据情节严重,追究其管理责任;视情节扣除绩效工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第九条 奖励

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进行举报的,按照对当事人处罚金额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可以匿名领取也可以采取报销费用的方式领取。

对主动向公司交代问题的,予以批评教育,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拒绝回扣或者佣金的,应该在接受回扣或者佣金三日内如数上缴公司。

第十一条 因廉洁自律被撤职的干部,一律不得再提拔; 被辞退或者开除的员工,一律不得回流录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进行的处分,需经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集团实行廉洁自律问询制度。定期对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集团部门负责人等干部进行廉洁自律问询,或者对行政督察出来的问题,员工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题问询,被问询人应该坦诚、如实回答问询。

第十四条 该制度通过后,做为员工手册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制度不同的, 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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